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
一、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二、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紀錄完備醫院為限。
三、自 101 年 7 月 6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一、有填具擡頭之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二、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財政部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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