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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人生階段:小孩年齡:0~2 歲 、小孩年齡:2~3 歲 、小孩年齡:3~4 歲 、小孩年齡:4~5 歲 、小孩年齡:5~6 歲
資訊類型:育兒資源
戶籍地/居住地:澎湖縣
家庭狀態:身心障礙
綜所稅稅率:無特別限制

適用對象

設籍於澎湖縣,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身心障礙兒童。
三、前項所稱(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經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澎湖縣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 1 年內為有效)者,其有效期間之延續得經地方政府組成之專業團隊開具證明書認定之。

計畫內容

一、交通費:
(1)實際前往台灣本島各發展遲緩兒童評估中心接受評估鑑定之兒童及陪同者 1 人,補助來回全額交通費,1 年最高補助 2 次。
(2)實際前往台灣接受療育服務者及陪同者 1 人每人每次補助交通費最高上限為新台幣 1,250 元,列冊低收入戶者,1 年最高補助 12 次,非低收入戶者,1 年最高補助 10 次。
(3)實際居住於澎湖縣離島地區至馬公市接受評估或療育服務,補助符合條件之兒童及其陪同家長 1 人之來回全額船費或半額之機票費用,以及來回之計程車資(以實際出發地計算,車資實報實銷,每趟最高補助 300 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 次。
(4)實際居住於澎湖縣偏遠地區(白沙、西嶼、湖西、澎南),因身體病弱或肢體活動困難需倚賴輔具(由兒童少年發展中心社工員或治療師訪視後出具證明),以致無法乘坐大眾運輸工具如公車,至醫院或相關療育單位接受評估或療育服務,補助符合條件之兒童來回交通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4 次,車資以實報實銷方式辦理,每趟最高補助新台幣 400 元。
(5)長期於台灣本島接受早期療育,且未申請台澎機票補助者,得檢具定期接受療育之證明文件,按實際前往接受療育趟次申請交通費補助,每趟次補助新台幣 200 元;每月最高以補助 4 次為限。
二、療育費:
療育費用:發展遲緩兒童於醫療單位或地方政府認可之療育單位療育,可檢據請款:列冊低收入戶者,每名每月最高補助 5,000 元,非低收入戶者,每名每月最高補助 3,000 元;每人每日同一療育類別單次最高補助 400 元,例如:同一天完成各 1 次語言治療及心理治療,最高補助 800 元。

如何申請

主辦單位(執行單位)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

更新時間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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