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並為分娩 3 個月內之產婦。
每人每次分娩發給新台幣 1 萬元生育營養補助費。
一、由申請人檢具下列文件於分娩後 3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表乙份(如附件)。
(2)醫院開具之分娩證明正本。
(3)全戶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4)低收入戶證明乙份。
(5)申請人之郵局帳號封面影本。
二、鄉(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其申請表件是否齊全,符合條件者應即核章併同申請人請款之收據報請澎湖縣政府社會處覆核。
三、澎湖縣政府社會處經覆核無誤後,由澎湖縣政府社會處逕撥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開立支票。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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