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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人生階段:小孩年齡:0~2 歲 、小孩年齡:2~3 歲 、小孩年齡:3~4 歲 、小孩年齡:4~5 歲 、小孩年齡:5~6 歲
資訊類型:育兒資源
戶籍地/居住地:彰化縣
家庭狀態:身心障礙
綜所稅稅率:無特別限制

適用對象

設籍彰化縣兒童,已通報彰化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0~6 歲學齡前兒童),持有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 1 年認定之),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計畫內容

一、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 5,000 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
二、一般家庭及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 3,000 元,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
三、本項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四、療育費用及到宅療育費用依申請時所附單據審核補助款。療育費用每次最高補助 500 元(健保已給付部分、診斷書費及掛號費不予補助,健保部分負擔在不超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下予以補助);到宅療育費用每小時最高補助 800 元;交通費用補助每次補助 200 元(以治療日期核算補助次數,每日以一趟為限)。
五、經彰化縣政府安置於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之兒童,其補助標準比照低收入戶。

如何申請

一、申請表(加附影本乙份)。
二、戶口名簿影本(如當年度曾申請,免附)。
三、兒童或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擇一檢附身心障礙證明、發展遲緩證明書或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限依報告或證明書上認定)影本。
五、提供療育單位於療育紀錄單註明療育項目、治療日期,並由醫師、治療師或特教師於紀錄單完成核章(申請交通費者請加附影本乙份)。
六、自行負擔之療育費用單據正本(加附影本乙份)。
七、緩讀證明書(達就學年齡但未入小學就讀者)。
八、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
九、申請人如其療育費用或在宅療育費用未繳納,欲由提供服務之機構領取補助款,應檢附切結書及該機構之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十、到宅服務評估表(由療育機構提供)。

主辦單位(執行單位)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更新時間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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