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嘉義縣就讀嘉義縣合法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於當學年度 9 月 1 日年滿 2 足歲以上而未滿 5 足歲,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之幼兒。但寄養家庭之幼兒不限就讀嘉義縣幼兒園。
以核實補助學費,每學期最高不得逾新台幣 9,000 元整。
一、符合請領資格者,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填妥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幼童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二、經園方初審無訛後,並於每年 10 月 15 日(上學期)、 4 月 15 日(下學期)以前轉送嘉義縣政府教育處複審,逾期不予受理。
嘉義縣政府教育處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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