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婦或其配偶設籍嘉義縣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持續在籍,新生兒在嘉義縣辦理出生登記者或初設戶籍者。
二、未設籍嘉義縣或設籍未滿 6 個月以上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嘉義縣 6 個月以上,申請時仍持續在籍者,新生兒並在嘉義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三、設籍 6 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6 個月。
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新台幣 12,000 元整,雙生以上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一、產婦或申請人於產婦生產後攜帶產婦私章、出生證明,向嘉義縣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或辦公室)申報出生登記、生父認領登記或初設戶籍時一併辦理登記請領。
二、嘉義縣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或辦公室)核對無誤後,請申請人於印領清冊核章後即發予生育補助費。
三、婦女懷孕滿 180 日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檢附醫療機構之證明,向嘉義縣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或辦公室)登記後,發給生育補助費。
四、辦理出生登記者,請領生育補助費之權利,自嬰兒出生之次日起,經過 3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初設戶籍者及生父認領登記者,自嬰兒出生之次日起,經過 1 年不行使而消滅。
嘉義縣政府社會局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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