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嘉義市,並已通報嘉義市通報轉介中心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兒童,得申請補助: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兒童,持有經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 1 年內)之兒童。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其未領取嘉義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之兒童。
三、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
一、列冊低收入戶:每名每月最高補助交通療育費共計新台幣 5,000 元。
二、非低收入戶:每名每月最高補助交通療育費共計新台幣 3,000 元。
三、本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四、申請到宅服務者不得申請交通費。
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戶口名簿正本或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三、身心障礙手冊、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醫生之證明書)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影本。
四、檢具醫療單位(無健保給付部分)、社會福利機構或專業治療師所開立之收費證明。
五、公、私立醫院、診所開立之治療證明單(無治療證明單者須檢附每次治療之收據)。
六、交通補助卡(申請療育交通補助費者)。
七、評鑑暫緩入學證明(達入學年齡但未入小學者)。
八、領款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嘉義市政府社會處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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