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籍新竹縣之 0~6 歲發展遲緩兒童,並已通報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服務之個案。
二、設籍新竹縣未達就學年齡,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 1 年認定)之兒童。
三、設籍新竹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齡前兒童。
四、設籍新竹縣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五、新竹縣政府同意之早期療育機構或單位(以下簡稱療育單位)提供到宅服務。
一、符合前點情況之一得申請下列補助:
(1)交通費:每接受 1 次療育服務補助新台幣 200 元整。
(2)療育費:實支實付,憑收據請領補助款,每次療育費最高補助新台幣 800 元整(含到宅服務),但尖石鄉及五峰鄉最高補助新台幣 1,000 元整。
二、交通費及療育費補助期限至兒童入小學當年之 8 月 31 日止。
一、申請表。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三、發展遲緩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四、低收入戶者請至戶籍地公所開立證明。
五、郵政存簿封面影本。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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