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滿 1 年以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婦女生育津貼:
(1)新生兒入籍新竹市者。
(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 20 週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二、設籍期間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新竹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死產或自然流產發生日)止。但預產日前出生之新生兒,以預產日為準。
三、新生兒之父母,不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
四、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五、生育之婦女未設籍新竹市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以配偶為申請人。
生育 1 胎補助新台幣 15,000 元、第 2 胎以上每胎增加 5,000 元,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 50,000 元、3 胞胎以上或第 2 次以上雙胞胎補助新台幣 100,000 元,並以生產日為準,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死產或自然流產者補助新台幣 15,000 元。
一、於新生兒出生後 6 個月內,備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辦理新生兒入籍之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後得請領。
二、婦女生育或妊娠滿 20 週之死產或自然流產,於發生後 6 個月內,備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父母之一方設籍之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後得請領。
新竹市政府民政處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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