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之幼兒,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父母或監護人、或因懷孕、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或特殊境遇家庭,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6 歲幼兒,需送請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不含親屬托育人員)或新竹市立案托嬰中心照顧之臨時托育者,每小時補助 100 元,餘由家長自行負擔,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少年申領審核標準,準用「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規定。
三、父母或監護人因臨時或特殊事件,需將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或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送請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不含親屬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每小時補助 120 元,餘由家長自行負擔,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四、其他經新竹市政府社會處社工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幼兒,需送請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不含親屬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照顧者。
為提供新竹市家中有幼兒之弱勢家庭家長,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遭遇緊急、臨時特殊事件或其他經社工評估之臨時托育服務,以滿足家庭臨時照顧需求,減輕臨時托育的經濟負擔,以及紓緩家庭照顧壓力。
一、申請表。
二、3 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如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檢附身分證影本。
三、托育契約書及托育日誌影本。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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