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新北市,列冊為低收入戶扶助人口之本國籍婦女,提供生育補助及產婦產後營養補助服務。
每人每年補助新台幣 20,400 元(每年以 1 次為限)。
於新生兒生 3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核定。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最近 3 個月全戶戶籍謄本(含新生兒之戶籍謄本)。申請人未檢附戶籍謄本時,區公所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代為查調。申請人如提供影本,應於影本上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三、領款收據。
四、產婦本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如無法提供產婦本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應提供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並應於影本上註記與正本相符後簽名或蓋章。
五、切結書。如具領人非受補助產婦本人,應檢附產婦所開立之切結書。
六、申請人身分證。
七、委託書。申請人因故不能申請者,得委託他人辦理。
八、依前點第二項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開具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並應載明產婦死產日期、妊娠週數、死產原因,以及非屬葡萄胎、子宮外孕及依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 1 項施行人工流產者。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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