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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

人生階段:小孩年齡:0~2 歲 、小孩年齡:2~3 歲 、小孩年齡:3~4 歲 、小孩年齡:4~5 歲 、小孩年齡:5~6 歲
資訊類型:育兒資源
戶籍地/居住地:新北市
家庭狀態:身心障礙
綜所稅稅率:無特別限制

適用對象

一、設籍新北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未達學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2)未達學齡並實際居住於新北市療育資源不足地區之疑似發展遲緩兒童。
(3)已達學齡,經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前項第 1 款所稱身心障礙兒童,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兒童;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所或新北市政府認可之發展遲緩評估鑑定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 1 年認定之)之兒童。
三、前項第 2 款所稱新北市療育資源不足地區,指無設置提供早期療育服務醫療院所及社會福利機構之地區,為三芝區、石碇區、平溪區、烏來區、雙溪區、石門區、貢寮區、坪林區、萬里區、八里區、金山區、瑞芳區、深坑區、鶯歌區等。

計畫內容

為加強照顧發展遲緩兒童,鼓勵及早接受適當之療育,並減輕家庭經濟負擔、維持家庭功能,提供療育補助(含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補助費),每月最高補助 3,000 元,低收入戶最高補助 5,000 元。

如何申請

一、 申請人: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認可之社區療育服務單位。
二、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當年度首次申請、變更時須檢附)。
(3)有效期間之綜合報告書影本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影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免附)。
(4)療育單據:
• 申請「療育訓練費」應檢附療育單位所開立之繳費收據正本,收據上須註明療育日期、療育項目及金額。
• 申請「交通補助費」應檢附療育單位所提供之治療紀錄單、紀錄卡,或新北市政府提供之療育紀錄單,如為影本須加蓋療育單位戳章或治療師職名章。
(5)其他文件:(無則免附)
• 暫緩入學證明影本。
• 寄養家庭或安置寄養機構須檢附新北市政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 委託他人代辦或領取補助者,須檢附新北市政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委託書。
三、 申請期限:
(1)以月為單位,申請人應於療育當月次月起 3 個月內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例如:當年度 1 月份之療育應於 2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前提出申請;2 月份之療育應於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前提出申請,依此類推。
(2) 同一月份須合併申請,如當月已申請過,不論費用是否已達最高補助金額,均不再受理第 2 次申請。
(3)申請文件未齊備者,應於文到 15 日內補件辦理;倘未於 15 日內補件者,已逾申請期限之月份不予受理。

主辦單位(執行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更新時間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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