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孕夫妻雙方須年滿 20 歲。
二、任一方設籍連江縣滿 3 年且於診療期間夫妻具合法婚姻關係。
三、在衛生福利部評核通過效期內之人工生殖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
補助金額為每對不孕夫妻每 2 年補助 1 次,每次補助金額最高核給新台幣 80,000 元,若實支金額未達新台幣 80,000 元,則以實支金額補助之。
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申請表。
二、醫師診斷證明正本(註明不孕原因、人工生殖治療方法、診療期間起迄、取卵(精)日、植入日、驗孕檢查日及驗孕結果等)。
三、診療期間醫療收據正本;持處方箋至藥局購買處方用藥者,須檢附載明藥品明細、數量、單價、金額之藥局發票或收據正本及處方箋影本。
四、夫妻任一方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申請人戶籍謄本正本。
連江縣政府衛生福利局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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