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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人生階段:小孩年齡:0~2 歲 、小孩年齡:2~3 歲 、小孩年齡:3~4 歲 、小孩年齡:4~5 歲 、小孩年齡:5~6 歲
資訊類型:育兒資源
戶籍地/居住地:高雄市
家庭狀態:身心障礙
綜所稅稅率:無特別限制

適用對象

設籍高雄市並已通報主管機關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 發展遲緩兒童:係指領有區域級以上或公立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月份起 1 年內為有效),或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之聯合評估中心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 1 年內認定之者)。
※ 身心障礙兒童: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有效期間自鑑定月份至重新鑑定月份為有效)。

計畫內容

一、療育訓練費:至早期療育訓練單位接受早期療育訓練或進行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音樂治療(收據註明療育項目、日期、單價、次數、總金額並請加蓋治療師職章)。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 5,000 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 3,000 元。
二、療育交通費:至訓練單位接受療育來回一趟補助 100 元,同一訓練單位每日以 100 元為限,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1,000 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500 元。療育訓練日期證明表請詳實填寫,應蓋單位戳章及治療師簽章,未依規定註記及蓋章者不予補助。
三、前二項補助金額應合併計算,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 5,000 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 3,000 元。

如何申請

一、申請表:分新案、舊案兩種申請表。新案指第 1 次申請案件或曾經申請但已間隔 1 年以上未申請者;舊案指 1 年內持續申請之補助案。新案須檢附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或綜合報告書影本(3 者擇一)。舊案如於有效期間內則後續申請案毋需檢附證明。
二、新案需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或綜合報告書影本,舊案申請毋需檢附證明。
三、療育訓練日期證明表。
四、療育訓練繳費收據正本。
五、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含帳號、戶名、及帳戶持有者身分證字號)。
六、已達就學年齡但未入小學就讀者,應檢具暫緩入學證明。

主辦單位(執行單位)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更新時間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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