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者)、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單親,並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二、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學位中(含大學、技職、師範、體育學院;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 1.5 倍(高雄市 109 年標準為 32,748 元)。註: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該縣市家庭總收入標準金額 X 12 個月 X 全家人口(申請者加上及其撫養、同住未滿 18 歲以下子女人數)。
四、家庭存款本金平均每人未超過 109 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用 2.5 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 1 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高雄市 109 年全戶全年標準為 392,970 元)。
五、未領取政府學費(含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學雜費、學分費補助或減免者。
臨時托育補助費: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臨時托育費用(含居家式托育人員及送托機構),每名子女每小時最高補助新台幣 158 元,每月每名子女最高補助 48 小時,臨時托育時數低於 48 小時者,以實際時數補助之;育有 18 歲以下之身心障礙子女由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之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者,亦得檢據申請補助。
一、申請表。
二、全戶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三、全家人口(申請者及其撫養、同住未滿 18 歲以下子女)各類所得清單。
四、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如為信用卡或 ATM 繳款者,須檢附繳費單明細與繳款證明(如信用卡帳單、ATM 轉帳證明);辦理就學貸款者,除須檢附銀行撥款通知書正本或經學校加蓋印章之影本外,並請附上原始學費明細繳費單影本。
五、學生證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七、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課表、學期行事曆、送托居家式托育人員、托嬰中心者應檢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或使用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之證明,或送托機構臨托證明。
八、如子女由具托育人員資格之 3 親等內親屬照顧者,則須另外檢附托育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可查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影本。
九、其他相關資料。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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