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或符合兒少福利法第 22 條定實際居住高雄市之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未滿 2 歲兒童,具下列資格之一,且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兒童,需就托高雄市托嬰中心或托育人員者,得申請托育補助:
(1)高雄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
(3)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
二、符合上述規定而未申請托育補助之未滿 2 歲兒童,或符前條規定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求職、參加職業訓練或家庭遭遇變故,致無法自行照顧兒童,需就托高雄市托嬰中心或托育人員者,得申請臨時托育補助。
一、托育補助:
(1)送托有保母證照之托育人員: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 4,000 元;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者每月最高 5,000 元。
(2)送托相關科系畢業或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之托育人員:中低收入戶每月最高 3,000 元;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 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者,每月最高 4,000 元。
二、臨時托育補助: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之子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者每人每小時補助新台幣 100 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2)未滿 2 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每人每小時補助新台幣 120 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240 小時。
一、各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二、高雄市立案托嬰中心。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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