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或實際居住高雄市之無戶(國)籍之兒童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項補助:
一、高雄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高雄市列冊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或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扶助辦法所定子女生活或教育補助之申請資格。
三、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之未滿 6 歲兒童。
四、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五、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
六、發展遲緩兒童。
七、早產兒。
八、罹患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
九、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及其子女。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特殊情形。
一、補助項目:
(1)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及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限兒少保護個案及脆弱家庭之兒童少年)。
(2)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
(3)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
(4)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限經社工員評估之個案)。
(5)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低收入戶兒童不予補助此項費用)。
(6)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低收入戶兒童不予補助此項費用)。
(7)兒童及少年視力保健之醫療矯治配鏡費用。
(8)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用。
(9)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
二、補助標準:
(1)符合第 1~5 款對象,依實際支出之金額,覈實補助。
(2)符合第 6~10 款對象,依家庭總收入未達平均消費支出 1 倍、1.5 倍、2 倍補助 75%、50%、25%。
※ 本補助不得與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學生團體保險、私人保險重複領取,若有重複領取或以虛偽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補助者,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將撤銷原核准補助並追回補助款,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
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至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補助: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二、符合第 3 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按申請補助項目,分別檢具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經醫師診斷有僱請專人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正本、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看護人員專業證照影本、健保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醫療費用證明、醫療費用支出收據正本、矯治配鏡費用收據正本等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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