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桃園市之兒童(含安置於機構及寄養家庭),且已通報桃園市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經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 1 年內為有效)者;所稱身心障礙兒童係指領有桃園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一、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交通、療育訓練費最高補助 3,000 元。
二、低收入戶,每人每月交通、療育訓練費最高補助 5,000 元。
一、申請表正本(每次申請皆須檢附)。
二、交通補助費療育紀錄單(申請交通補助費用)。
三、療育訓練費收據黏貼憑證單(申請自費療育訓練費用)。
四、初次提出申請者另需檢附:
(1)兒童戶口名簿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戶籍異動時亦須檢附)。
(2)兒童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 年內開立之(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有效期間內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3 者擇一即可)(超過有效期間應重新檢附)。
(4)低收入戶證明影本(每一年度第一次申請需檢附,無則免附)。
(5)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應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每一年度第一次申請需檢附,無則免附)。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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