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設立於桃園市之事業單位,且提供下列設施或措施者:
一、哺集乳室: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
二、托兒設施:以自行或聯合方式於桃園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
三、托兒措施:受僱者子女受託於托兒服務機構,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
本計畫補助費用,其比例以不超過當年度雇主實支數 80% 為限:
一、哺集乳室:每間最高補助新台幣 20,000 元。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並完成立案者:最高補助新台幣 300,000 元。
(2)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 150,000 元。
三、托兒措施: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 200,000 元。
事業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於補助申請期間向桃園市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
受理:
一、哺集乳室:
(1)申請書。
(2)實施計畫。
二、托兒設施:
(1)申請書。
(2)實施計畫。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4)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5)事業單位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者,除應備前 4 款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文件:
• 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
• 收托其他簽約事業單位員工子女名冊。
三、托兒措施:
(1)申請書。
(2)實施計畫。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4)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
(5)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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