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桃園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
一、孕產婦:於妊娠期間及分娩後 2 個月內,因醫療需求,經醫師診斷需營養補充,依購買營養品支出核實補助,每人每胎最高補助新台幣 1 萬元。
二、未滿 1 歲嬰兒:1 人 1 次,補助金額新台幣 1 萬元。
一、桃園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營養品代金補助申請表。
二、低收入戶證明書。
三、孕產婦因醫療需求,經醫師診斷需營養補充,應附公立或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醫療院所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
四、孕產婦因醫療需求,經醫師診斷需營養補充,應附購買營養品之收據正本。
五、領據。
六、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影本。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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