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顧 3 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及申請人均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市,且自受理申請日向前推算,需連續達 1 年以上。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未領取政府協助支付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費用。
五、兒童未就讀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得不受前項第二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市連續達 1 年之限制:
(1)兒童未滿 1 歲,在桃園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戶籍未有遷出桃園市紀錄。
(2)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 1 年,且戶籍遷入桃園市後,未有遷出紀錄。
七、兒童之父母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者,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桃園市之限制。
為維護兒童健康成長權,並分擔家庭育兒經濟負擔,市府特別籌編預算,針對 3 歲以下兒童開辦桃園市育兒津貼,凡符合資格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500 元或 3,000 元,至兒童滿 3 足歲當月止;另本項津貼將於 110 年 7 月 31 日結束。
一、申請表(自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網站下載或至各區公所索取)。
二、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人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四、申請人雙方印章。
五、申請人一方為在台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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