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原住民。
二、居住於附表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41)之山地或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區,且其居所之所屬鄉(鎮、市)、區,無適當醫療機構以提供所需之醫療者。
三、持有孕婦健康手冊,依衛生福利部所定預防保健服務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令規定,至醫療機構產前檢查及生產。
交通費補助金額,依產前檢查及生產之醫療機構,與補助對象居住地之距離計算;其實際距離認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一、交通費補助之申請,由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就醫日向居住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二、前項申請得由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三、應檢具下列文件之影本:
(1)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之當次產前檢查、生產之繳費收據。
(2)孕婦健康手冊,包括歷次產前檢查紀錄。
四、依本辦法申請交通費補助,與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相同性質之補助者,僅得擇一補助。
衛生福利部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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