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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人生階段:小孩年齡:0~2 歲 、小孩年齡:2~3 歲 、小孩年齡:3~4 歲 、小孩年齡:4~5 歲 、小孩年齡:5~6 歲
資訊類型:育兒資源
戶籍地/居住地:苗栗縣
家庭狀態:身心障礙
綜所稅稅率:無特別限制

適用對象

一、持有經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提供兒童發展評估之區域規模以上醫院,綜上所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依證明書有效期限認定之)。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者證明且未領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原托育養護費用補助)、未領有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者。
三、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暫緩入學者,以 1 年為限)。

計畫內容

一、交通費補助:
(1)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 100 元,每月最高補助 10 次。
(2)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 200 元,每月最高補助不限次數,以實際次數核實支付。(同 1 日於同家醫院進行 2 次以上療育項目者以 1 次計;同 1 日於 2 家以上醫院進行療育者,亦同。)
二、療育費補助:早期療育單位所執行健保不給付項目之療育項目而須自付之費用(掛號費、健保給付項目之部份負擔不予補助),依收據實際支出金額申請,每人每日補助金額核實支付。
三、社區療育費補助(到宅療育、社區據點療育):每人每次補助金額最高為新台幣 800 元。
四、補助方式:
(1)補助交通費及療育費或社區療育費: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每名每月最高補助 2,400 元;低收入戶每名每月最高補助 5,000 元。
(2)交通費及療育費不得同時段與社區療育費重複請領。

如何申請

一、苗栗縣政府告知函。
二、早期療育補助申請表。
三、受補助對象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如申請人與兒童不同戶籍,請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兒童或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有效期間內之(疑似)發展遲緩綜合報告書、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六、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明。
七、其他證明文件(如緩讀證明書、寄養證明等)。

主辦單位(執行單位)

苗栗縣政府社會處

更新時間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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