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通報屏東縣早療通報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設籍屏東縣未達就學年齡,持有經衛生福利部補助各縣市衛生局輔導設置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經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若無註明,則自開立日起算 1 年內有效)或(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明確註記遲緩領域且有效期間自開立日起算 1 年內有效)之兒童。
前項診斷證明書開立期間倘有中斷,於新開立診斷證明書上加註因(疑似)發展遲緩而接受療育之起迄日期。
二、設籍屏東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齡前兒童。
三、設籍屏東縣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至多以緩讀 1 年為限)。
一、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月交通費及療育費合併計算最高補助新台幣 5,000 元整,未達最高補助者,則以實報實銷方式補助。
二、非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月交通費及療育費合併計算最高補助新台幣 3,000 元整,未達最高補助者,則以實報實銷方式補助。
三、申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四、療育費用及到宅療育費用依申請時所附單據審核補助款(療育費用及到宅療育費用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 750 元整);低收入戶交通費每次補助 200 元,非低收入戶交通費每次補助 100 元,每月以補助 5 次為限,同一日至相同機構接受療育者,交通費僅得核算 1 次(搭乘屏東縣復康巴士、長期照護交通車進行療育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一、申請表。
二、戶口名簿影本(每季申請時)。
三、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以 1 年認定之)、經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經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若無註明,則自開立日起算 1 年內有效)或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
四、療育紀錄摘要表須由屏東縣政府同意核備之已立案療育單位具合格證照專業治療師或相關專業人員等簽名或蓋章。
五、經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暫緩入學之證明(非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免)。
六、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
七、自費療育之醫療收據正本(須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及金額並加蓋療育單位戳章)。
八、家庭寄養合約書(非家庭寄養者免)。
九、兒童家長、監護人、兒童或療育單位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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