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列冊低收入戶之婦女,於產婦分娩及嬰兒出生後 2 個月內,得申請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二、屏東縣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婦女,於生產後 2 個月內得申請生育補助。
一、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每人補助新台幣 5,000 元。
二、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每次補助新台幣 10,000 元。
三、中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每次補助新台幣 3,000 元。
一、申請表。
二、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嬰兒出生證明。
三、嬰兒入籍屏東縣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領款收據。
五、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由受理之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查調並檢附。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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