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籍屏東縣之特殊境遇家庭,全家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 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 18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6 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 3 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二、新住民與設籍屏東縣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屏東縣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第 1 項第 1 款設籍之限制。
為協助遭逢特殊境遇情形之家庭,如喪偶、離婚、未婚生子、配偶入獄或遭受家庭暴力等,給予其家庭經濟補助及照顧。
詳見網站各扶助內容及申辦程序。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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