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且就讀立案幼兒園者。
一、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台幣 1,500 元。但實際繳費額未達新台幣 1,500 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
二、鄉(鎮、市)公所已有補助,其補助未達新台幣 1,500 元者,補助其差額;其補助已達新台幣 1,500 元者,不再補助。
三、領有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就學補助;其補助未達補助標準者,補助其差額。
一、申請書。
二、幼兒園繳費收據。
三、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證明。
四、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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