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南投縣籍,已通報南投縣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一、療育訓練費:發展遲緩兒童於醫療單位或地方政府認可之療育單位療育,可檢據請款,核實支付,每次接受療育訓練費用最高補助新台幣 400 元整。如為到宅或定點時段療育,每一個案每小時最高補助新台幣 800 元。
二、交通費:發展遲緩兒童家長攜帶遲緩兒往返醫療院所接受療育,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 200 元。(同一日於同家醫院進行 2 次以上療育項目者以 1 次計,同一日於 2 家以上醫院進行療育者,亦同。
三、接受到宅療育服務者不可同時申領至其他醫療院所就醫之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
四、補助對象屬低收入戶者,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合計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 5,000 為原則。
五、補助對象屬非低收入戶者,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合計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 3,000 為原則。
六、本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南投縣政府辦理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作業規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一、申請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僅年度第一次申請時檢附)。
三、遲緩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早療綜合報告書本。
四、領有核准暫緩入學之公文。
五、南投縣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補助紀錄表及切結書。
六、自行負擔之療育訓練費用單據(收據)。
七、領款收據。
八、公所開立低收入戶證明(限低收入戶)。
九、申請人或兒童之郵局存摺影本。
南投縣政府社會處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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