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1)初生嬰兒之父母其中一方在金門縣設籍 6 個月以上。
(2)嬰兒出生即初設戶籍於金門縣。
二、前項第 1 款設籍 6 個月,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一、單胞胎 20,000 元。
二、雙胞胎 60,000 元。
三、三胞胎以上每胞胎 40,000 元乘胎數。
檢具應備文件,於生產日後 8 個月內逕向初生嬰兒戶籍所屬鄉鎮公所提出申請,金門縣政府將於申請次月 20 日前撥付本補助款項至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一、初生嬰兒及父母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二、初生嬰兒父或母一方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註明分行別)及印章。
三、委託他人辦理請另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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