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顧者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者,且符合下列條件
(1)現設籍且實際居住金門縣之父母,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且實際居住金門縣。
(2)父或母之一方於本自治條例(95 年 1 月 27 日)公布施行後設籍金門縣連續滿 5 年或累積滿 5 年者。
二、照顧對象為
(1)未滿 5 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未就托公私立托嬰中心、未就讀公私立幼兒園及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之兒童。
(2)未滿 12 歲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者。
三、申請人同時符合育有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或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 2~4 歲幼兒育兒津貼之規定,應優先申請該津貼,如有差額,僅得申請本津貼之差額部分。
一、照顧子女數 1 人,每人每月補助 3,000 元。
二、照顧子女數 2 人,每人每月補助 5,000 元。
三、照顧子女數 3 人,每人每月補助 6,000 元。
應備以下文件,申請人向受照顧對象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由鄉鎮公所提供)。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申請人及配偶印章。
五、申請人未就業相關證明文件。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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