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花蓮縣並已通報主管機關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兒童,持有經衛生福利部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花蓮縣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 1 年內)之兒童。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學齡前兒童,且未領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花蓮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需檢附緩讀證明)。
療育費與交通費 2 項補助可同時申請補助,屬低收入戶者,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 5,000 元;非低收入戶者,每名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 3,000 元。本補助與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與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於當年度首次申請時檢附)。
三、發展遲緩證明書正本、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於期限內首次申請時檢附)。
四、交通補助紀卡、療育費記錄單。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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