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設籍於花蓮縣 4 歲以上未滿 6 歲之幼兒,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 9 月 1 日滿該歲數。
二、經花蓮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之學齡兒童。
三、就讀或安置於花蓮縣且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之公立幼兒園(含鄉鎮市立幼兒園及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者。
凡符合前開補助對象之幼兒,其雜費、活動費、材料費、午餐費、點心費均由花蓮縣政府補助。
一、公立幼兒園採入園即免收雜費方式辦理。
二、父母或監護人應於每學期初(第 1 學期於 10 月 15 日前、第 2 學期於 4 月 15 日前)檢具戶口名簿向就讀之幼兒園提出申請。
三、幼兒園應分別於第 1 學期 10 月 16 日至 10 月 30 日前、第 2 學期 4 月 16 日至 4 月 30 日前統一造冊向花蓮縣政府請領補助。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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