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二、子女滿 3 歲前。
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 6 個月。
被保險人書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具備下列書件: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
二、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應載明育嬰留職停薪起、迄期間;如申請書所附證明業經投保單位蓋章,即不需另行檢附)。
三、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與收養未滿 3 歲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另應依下列情形分別檢具證明文件:
(1)無血緣關係者:應檢附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與收養人及出養人簽訂之試養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2)親屬間收養或繼親收養:應檢附法院命令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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