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280 日後分娩者。
二、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181 日後早產者(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 20 週以上(含 140 天)但未滿 37 週(不含 259 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 500 公克但未滿 2,500 公克為判斷標準)。
三、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一或二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給付標準:
一、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 60 日。
二、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若符合生育給付請領資格,仍得請領生育給付。惟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一、書面申請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1)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2)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死產者,應檢附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產婦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死產日期及原因)。
(4)在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在國外分娩或早產者,應另檢附因該次懷孕事故曾在我國醫院或診所就診之診斷證明書;如提供我國診斷證明書有困難者,得檢附在國外醫院或診所就診之相關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均須載有就診日期及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
(5)所檢附之出生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台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外交部有權視須複驗之文件性質及其辦理方式決定受理與否,如有疑義請逕向該部領事事務局洽詢,電話:02-23432888)。
•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二、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同時申請生育給付:
(1)被保險人僅須備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
(2)被保險人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應於填妥委託書後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委託書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官網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
三、被保險人持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生育給付:
已經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的人,無須另寄送出生證明書正本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但如果沒有辦理出生登記的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會在收件後另以書面通知補送。
四、投保單位為所屬被保險人線上申請生育給付:
(1)須備妥被保險人同意由投保單位為其申辦勞保生育給付之「同意書」。
(2)已經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的人,無須另寄送出生證明書正本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但如果沒有辦理出生登記的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會在收件後另以書面通知補送。
※ 上述申請方式只要選擇一項辦理即可,已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或透過網路完成線上申辦生育給付者,即無需再另寄送申請書件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如重複送件因須併案審查,反而會增加核付的時間。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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