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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人生階段:小孩年齡:0~2 歲 、小孩年齡:2~3 歲 、小孩年齡:3~4 歲 、小孩年齡:4~5 歲 、小孩年齡:5~6 歲
資訊類型:育兒資源
戶籍地/居住地:台南市
家庭狀態:身心障礙
綜所稅稅率:無特別限制

適用對象

設籍台南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且已通報「台南市兒童早期發展服務管理中心」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 前項第一款所稱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 1 年內為有效)者。

計畫內容

一、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衛生福利部或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醫療單位或其他經地方政府同意之早期療育機構或單位接受療育者:
(1)一般療育費:以實際自費金額核予補助(每人每次最高補助療育費新台幣 675 元)。
(2)一般交通費:台南市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次補助新台幣 500 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次補助新台幣 200 元,每月最高請領交通費不得超過 10 次(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或定點進行 2 次療育項目,交通費以 1 次計算)。
(3)以上各款補助合計,台南市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 5,000 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 300 元,同月份交通費及療育費須同時請領,分開申請者不予受理 (每個月以申請 1 次為限) 。
二、至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審查核可並簽約之早期療育機構接受療育,並由該機構代為申請者:
(1)時段療育費:每人每小時補助新台幣 450 元(每次不超過一個半小時、每月最高 5 次)。
(2)交通費:以受補助兒童住處或核可地點與機構之距離為計算標準,未滿 20 公里者每人每次新台幣 300 元,每月最高新台幣 1,200 元;20 公里以上者每人每次新台幣 375 元,每月最高新台幣 1,500 元。

如何申請

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者,請於就診日起 4 個月內(逾期不予受理),檢具下列文件送審:
一、申請表。
二、早期療育交通紀錄單。
三、早期療育治療紀錄及正本收據黏貼單。
四、新式具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口名簿影本。
五、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發展遲緩證明書、綜合報告書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六、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七、低收入戶證明、家庭寄養合約書、鑑輔會緩讀證明影本。

主辦單位(執行單位)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

更新時間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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