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為設籍台南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自申請日起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懷孕 4 個月以上,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之孕婦。
二、分娩 3 個月內之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三、出生 3 個月內之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一、孕產婦每人每 3 個月得申請補助新台幣 2,000 元整,每胎以申請 2 次為限。
二、嬰兒每人補助新台幣 12,000 元整,以申請 1 次為限。
一、申請書。
二、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受補助者應為列冊人口)。
三、戶籍謄本。
四、領款收據。
五、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六、委託書。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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