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新生兒於 111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新生兒需於台南市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台南市連續 6 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台南市。
符合申請規定者,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依下列標準發給生育獎勵金:
第一名:10,000元。(111年修正)
第二名:12,000元。
第三名及第四名:30,000元。(108年修正)
第五名以後:每名50,000元。(109年修正)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
申請生育獎勵金,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所提出生育獎勵金之申請,逾期視為放棄。但具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台南市政府民政局
2022.02.22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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