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台東縣,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身心障礙兒童,或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並持有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 1 年內為有效)者,其有效期間之延續得經地方政府組成之專業團隊開具證明書認定之。
一、低收入戶:療育項目健保不補助或全額自費部份,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 5000 元整,覈實檢據核銷。
二、非低收入戶:療育項目健保不補助或全額自費部份,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 3000 元整,覈實檢據核銷。
三、輔助器具補助項目、作業要點及所需文件依照台東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一、療育、交通補助申請表。
二、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於當年度首次申請時檢附)。
三、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每次申請時檢附)。
四、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無者免付)。
五、有效期間之發展遲緩綜合報告書影本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於當年度首次申請時檢附)。
六、交通補助紀錄卡。
七、療育紀錄及收據憑證黏貼單(需貼付繳費收據正本)。
八、暫緩入學通知書影本(達就學年齡經評鑑持有暫緩入學通知書者)。
九、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無者免付)。
台東縣政府社會處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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