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籍台北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市民,或居留地在台北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低收入戶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撫養人者亦同。
三、申請人之配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或 45 歲以上且領有重大傷病卡,或家中有下列親屬之一,申請人之配偶無法照料:
(1)12 歲以下之直屬血親卑親屬。
(2)申請人或其配偶之 65 歲以上直屬血親尊親屬。
全日制每月補助不超過新台幣 8,000 元,每日不超過 400 元為限;半日制每月不超過 4,000 元,每日不超過 200 元為限,實際照護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補助實際支出費用為限。
申請人應於參加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之次日起 20 日內檢附文件向辦理職業訓練(台北市職能發展學院職能評量組)或就業服務機關(台北市就業服務處就業促進課)申請補助。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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