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台北市且已通報台北市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補助標準依療育訓練費與交通補助費合併計算,一般戶、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 3,000 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 5,000 元。
一、申請書正本。
二、綜合評估報告書全本影本或診斷證明書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初次申請應檢附)。
三、申請人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首次申請或變更時須檢附,如戶名非申請人本人或補助對象,須註明關係)。
四、申請「交通補助費」須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就醫護照療育紀錄單。
(2)就醫治療紀錄(療育單位提供之治療紀錄單、紀錄卡等),若為影本須加蓋療育單位戳章或治療師職名章,並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
(3)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交通補助費」治療紀錄單。
五、申請「療育訓練費」須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早期療育訓練費用收據正本,並須註明單月金額、療育項目、療育日期。
(2)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療育訓練費」治療紀錄單,並須黏貼收據正本。
六、其他證明文件。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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