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並於出生後 60 日內在台北市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符合以下條件,可一併申請生育獎勵金,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一、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台北市。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申請時設籍於台北市,並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10 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於新北市、基隆市或台北市者,亦視為前項之連續設籍於台北市。
同一父或母所生之前2名新生兒,每一名發給2萬元;第3名以後之新生兒,每1名發給2萬5,000元。
申請人親自申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 1 份。
受託人代為申請: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及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 1 份。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
2022.02.22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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