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設籍台中市,已通報台中市各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台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暫緩入學 1 年以內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三、台中市各區中心社工評估有特殊情事且該中心專業團隊評估確認疑似發展遲緩或發展遲緩兒童,經報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專案同意者。
一、補助標準:
(1)交通費補助: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以下同)200 元,每月最高補助 12 次,低收入戶家庭不限次數;若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或療育單位,進行 2 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一次赴診計; 同一日於 2 家以上醫院或療育單位進行療育項目者,最多以 2 次計。同戶幼童同日至同處進行療育以一次計。
(2)療育費補助:早期療育單位所執行健保不給付項目之療育項目而須自付之費用,另掛號費、健保給付項目之基本部份負擔不予補助。依收據實際支出金額申請,每人每次補助金額核實支付。
(3)到宅服務費補助:每人每次療育費補助金額最高為 800 元,專業人員由服務地點至服務提供場所之交通費,同一專業人員以每日服務案次之公里數合計,5 公里至未滿 30 公里補助 200 元,30 公里至未滿 70 公里補助 400 元,70 公里以上補助 500 元整。
二、補助方式:第一款各目補助合計,每名每月最高補助 4,000 元; 但列冊低收入戶每名每月最高補助 5,000 元。
一、交通及療育費用補助,申請人應檢具下列各表件並於期限內,向戶籍地之區公所申請;前述申請人包含受補助兒童之父母、 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相關表件由受理申請單位提供。
(1)申請表。
(2)受補助對象 3 個月內戶籍資料: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初次申請或變更時須檢附。
(3)受補助對象或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初次申請或變更時須檢附。
(4)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綜合報告書、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新生兒聽力確診鑑定醫院開立輕度以上聽力損傷診斷證明影本。
(5)療育紀錄卡。
(6)療育收據憑證黏貼單。
(7)其他證明文件,如有效期限之寄養契約書影本、緩讀證明書影本、切結書等。
受理單位:台中市各區公所。
二、到宅服務費補助,另由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單位依據實際支出檢具領款收據、請領清冊、到宅服務紀錄簽到表、家長同意由機構申請補助切結書等文件申請。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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