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設籍並實際居住台中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二、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2.5 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109 年度: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台幣 437,880 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台幣 650 萬元)。
三、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 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 18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6 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6)經台中市評估,因 3 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四、所稱「設籍前新住民」係指:
(1)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設籍前新住民。
(2)喪偶之設籍前新住民。
(3)離婚且單獨取得子女監護權之設籍前新住民。
(4)需具備合法居留證明,且其「依親之對象」係指:與台中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新住民(含大陸配偶),並實際居住台中市。
一、具有特殊境遇家庭下列各項規定,且經社工(台中市各新移民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評估確有需要而無力負擔費用之個案。
二、補助金額: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 2 萬元,非亞洲地區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 3 萬元。
三、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本補助不得與台中市家庭暴力被害人機票費用補助重複領取,但得補助其差額。
一、申請表。
二、居留證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三、全戶戶口名簿(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四、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五、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六、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由公所查調,民眾得免附)。
七、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 2 頁之內頁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章)。
八、機票存根聯或搭機證明。
九、護照出、入境查驗章頁影本。
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件)。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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