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育有未滿 2 歲兒童。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未接受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指未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 107 年 7 月前已領有「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者,毋須重新提出申請。
一、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台幣 5,000 元。
二、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台幣 4,000 元。
三、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 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台幣 2,500 元。
四、符合前 3 款資格之一,且為第 3 名以上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加發新台幣 1,000 元。
五、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六、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
請申請人至兒童戶籍所在之區公所進行申請,或以掛號郵寄方式至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並請攜帶下列文件:
一、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
二、申請表(可至公所領取、填寫或上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網站下載)。
三、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兒童或兒童之父或母其中一方)。
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須含兒童及父母)。
五、第 3 名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
六、一方為在台無戶籍、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者,檢附居留證影本(無者免附)。
七、其他選備文件。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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