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台中市未滿 34 歲之懷孕婦女(含新住民),且領有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 2,200 元;實際費用未達新台幣 2,200 元者,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一、受檢婦女之身分證、健保卡、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等文件。
二、尚未設籍之新住民婦女,須備居留證或旅行證正本及配偶之戶口名簿等相關證明文件。
台中市政府衛生局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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