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1)台中市列冊低收入戶,符合分娩 3 個月內之一般生產者。
(2)領取本項生育補助者,可同時請領台中市生育津貼。
二、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台中市列冊低收入戶,分娩 3 個月內之一般生產者或懷孕滿 3 個月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三、低收入戶嬰兒營養補助:台中市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台中市出生 3 個月內之新生兒。
一、低收入戶生育補助:每胎補助 10,200 元整,雙胞胎補助 20,400 元,依此類推。
二、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補助一般生產者分娩前後各 2 個月(共 4 個月),或懷孕滿 3 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前後各 2 個月(共 4 個月),每月補助 4,000 元,一次發放(依列冊時間起算比例差額補助)。
三、低收入戶嬰兒營養補助:每個嬰兒每月補助 1,800 元,最多補助 12 個月,一次發放(依列冊時間起算比例差額補助)。
※ 以上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可合併一起申請。
一、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1)戶口名簿影本 1 份(或最近 3 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
(2)醫院分娩證明書(戶口名簿已有嬰兒戶口登記者免附)。
(3)嬰兒出生證明 1 份(戶口名簿已有嬰兒戶口登記者免附)。
(4)低收入戶證明。
(5)請領收據。
(6)請領者郵局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7)委託配偶、一親等家屬代為申請之委託書。
二、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
(1)戶口名簿影本 1 份(或最近 3 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
(2)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 1 份(需明列懷孕週數及流產原因)。
(3)請領者郵局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4)低收入戶證明。
(5)請領收據。
(6)委託配偶、一親等家屬代為申請之委託書。
三、低收入戶嬰兒營養補助:
(1)戶口名簿影本 1 份(或最近 3 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
(2)醫院分娩證明書(戶口名簿已有嬰兒戶口登記者免附)。
(3)嬰兒出生證明 1 份(戶口名簿已有嬰兒戶口登記者免附)。
(4)低收入戶證明。
(5)請領收據。
(6)郵局封面請領者郵局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7)委託配偶、一親等家屬代為申請之委託書。
※ 以上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可合併一起申請。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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