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台中市滿 180 天(含)以上(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滿 180 天),且申請時仍設籍台中市。
二、新生兒於台中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每一新生兒發放生育津貼,金額為單胞胎新臺幣二萬元,雙胞胎(含)以上每胎新臺幣二萬元。;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於 111 年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仍適用 110 年之規定。
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2022.02.22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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