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托未滿 6 歲兒童(以下稱幼兒)與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簽約之托育準公共化服務提供者。
二、委託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 20% 者,或經社會局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弱勢庭係指該名幼兒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家庭、特殊境遇家庭或其他經社會局認定者)。
三、委託人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托育時數達 30 小時以上。
四、委託人申報期間,該名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
五、委託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不在此限。
一、未滿 3 歲幼兒,社會局依衛生福利部所列標準核定支付托育費用。
二、5 歲至未 6 歲設籍台中市之幼兒,且委託人(父母一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設籍台中市半年以上並送托居家托育人員,社會局每月支付 3,000 元。
一、委託人自送托之日起 15 日內,依申報書所列事項及應備文件,交由所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送托之托嬰中心向社會局提出服務費用申報,費用支付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
二、未及於托育事實發生 15 日內申報者,以資料備齊送達之日起算(以郵戳日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簽收日為憑)。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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