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理年齡滿 2 歲以上至當學年 9 月 1 日前未滿 5 歲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一方設籍台中市半年以上且幼兒設籍台中市。
二、就讀台中市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之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或就讀彰化縣、南投縣及苗栗縣等 3 個縣市之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且符合幼兒戶籍地或父母、監護人一方工作地至就托幼兒園最短距離不超過 10 公里者。
三、托幼兒園最短距離不超過 10 公里者前項設籍時間認定基準如下:
(1)父母或監護人:以幼兒可受領補助款之最後入園日認定,上學期為當年度 5 月 15 日前,下學期為前一年度 11 月 15 日前。
(2)幼兒:以申請時間認定。
本方案就學補助,包括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簡稱弱勢加額補助),其內容如下:
一、學費補助:
(1)就讀公立幼兒園:入學即免學費,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免費,由教育部補助。
(2)就讀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就讀私立幼兒園:轉銜領取育兒津貼(依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 2~4 歲幼兒育兒津貼申領及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4)前目幼兒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 年之綜合所得稅稅率達 20% 者,由台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教育局)補助每學年最高新台幣 30,000 元,分上、下學期撥付。
二、弱勢加額補助:
(1)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加額補助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家長會費及其他代辦費):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家戶年所得新台幣 700,000 元以下。
(2)前目弱勢加額補助,屬家戶年所得新台幣 700,000 元以下家庭者,擁有第 3 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超過新台幣 6,500,000 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超過新台幣 100,000 元者,不得申請本方案補助。
(3)前目之家戶年所得、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採計幼兒、父母或監護人合計之總額,且不動產筆數以稅捐稽徵機關採計之筆數為計算基準,但不動產為土地且其上有前述家戶採計對象所有之建物者,該建物坐落之毗鄰土地筆數得視為同一筆,並應由申請人檢具佐證文件向教育局提出專案認定。
一、申請截止日:上學期為 10 月 15 日,下學期為 4 月 15 日。
二、學費補助:
(1)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者,依教育部所定申領方式辦理。
(2)就讀私立幼兒園轉銜申領育兒津貼者,由幼兒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幼兒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及審核。
(3)就讀私立幼兒園領取學費補助者,園方於幼兒實際就讀滿 1 個月後,主動造冊向教育局辦理請款。
三、弱勢加額補助: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在申請截止日前,填妥幼兒園發給申請表,並交由園方向教育局辦理審核及申領事項。
四、幼兒園應在教育局指定期限內,檢具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向教育局申請。
五、就讀彰化縣、南投縣及苗栗縣等 3 個縣市幼兒園資格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自行檢具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須有記事欄)、居住(工作)地至就托幼兒園最短距離 10 公里內之證明文件、工作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非屬工作因素就讀他縣市幼兒園者免附)、幼兒及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實際居住台中市之切結文件、繳費收據等資料向教育局提出申請。申請弱勢加額補助需另附家戶年所得及利息證明與財產資料歸屬清單。
台中市政府教育局
2020.12.15
最新資訊與辦法以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公告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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