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毋須重新申請:持續送托原公共托育或準公共保母/托嬰中心且正在領取且
正在領取托育補助或 2~4 歲育兒津貼者。
二、須提出申請:
(1)已送托公共托育或準公共保母/托嬰中心,但未申請托育補助。
(2)變更送托對象(如托嬰中心轉送托保母、幼兒園轉送托保母)。
(3)目前領取育兒津貼,109 年 1 月 1 日後有送托事實。
一、滿 2 歲未滿 3 歲幼兒送托公共托育每月領 3,000 元。
二、準公共保母或準公共托嬰中心每月領 6,000 元。
由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分別撥付款項。
一、送托準公共保母:向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提出。
二、送托準公共托嬰中心:向托嬰中心提出。
衛生福利部、教育部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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